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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解读--第七条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律师

二、本合同经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天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四、

【解读】本条是房屋交付的时间。

本条的1~4条是并列的选择,第一条是对购房者比较有利的规定,购房者即使没有交清房款也可以得到房屋使用权,第三条对购房者的付款义务有较高的要求,即付清所有购房款才能获得房屋使用权;如果双方约定采用公证后交付房屋的,还应当对公证费用如何承担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双方平均承担。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交付≠获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交付代表购房者可以使用该房屋,但获得房屋产权必须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即取得小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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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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