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起诉时称,1998年曹颖拥有当时被称为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并持有当时的大兴县土地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房屋,之后卖给了邱女士。2010年7月,因为房子拆迁,邱女士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取得拆迁安置款249万元。
曹颖认为,曹先生将房卖给邱女士是“恶意串通”,邱女士无权取得该房屋的拆迁利益,要求将拆迁款返还给她。曹颖于2011年11月提起诉讼,将曹先生、邱女士一同起诉,要求判令共同返还拆迁补偿款249万元。
2012年2月27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初步进行审理后,临时宣布休庭进行了解。对于曹颖持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主审法官称将对此证件来源进行调查,并要到当地政府查实曹颖在取得涉案房屋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案前案后】由一笔拆迁款引发连环官司
引发诉讼的是位于北京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一处约200平方米的宅基地及院落。邱女士买房时相中了这个平房大院,入住后又改扩建了约100平方米。2010年,该房被列入了拆迁改造范围,她获得了一次性拆迁补偿249万元。随后,围绕这笔钱的诉讼接踵而来。上家曹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最先站出来,称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曹先生认可了妻子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应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因此判决曹先生和邱女士的买卖行为无效。
曹先生和邱女士的买卖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曹先生的上家曹颖也站出来起诉曹先生,要求确认二人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依据同样的事由,判决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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