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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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房屋的效力认定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解读十二条重点出击--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打破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权。
L先生因赌债将登记于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出售,用于归还赌债,该套房屋系夫妻双方唯一住房,面积27平方。第三人诉称自己是善意取得房产,出示房产证要求L先生的配偶搬家。
热点法律咨询--一方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究竟是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还是保护配偶方的居住生存权?查看法律全文>>
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婚后房产的归属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第十一条的致命伤是法条本身的相互矛盾:一方面认定房屋是个人婚前财产,规定“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个人首付,个人贷款的属于个人财产”;另外一方面规定在离婚时候配偶可以分割房屋增值,两者相互矛盾。
投资比例对房屋分配价值的影响主要是对分配房屋原值和增值的影响,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说白了就是分房产的增值,由于这几年房地产增值太快引发的问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是否将来房产大贬值后,参与还贷的配偶也要承担损失?另外此法条最大的问题是使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若干年,一部分的房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这和目前的婚姻法立法有矛盾。查看法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