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适应破产审判实践的需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同时,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我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于今年初先后通过了《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5个规程,现予以发布。鉴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依法应当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响,故破产案件不适用登记制,此乃通例。为此,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规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交形式审查的材料予以登记,编立“预字号”,但是否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需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
附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