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定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
【类似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罪与非罪】
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投资回报,或者集资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属于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集资数额的确定】
非法集资中数额会产生变动问题,非法集资行为往往是持续发生的,集资过程中不免部分出资人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也会有新的出资人陆续加入,集资人所筹集的资金款项处于变动之中,整个集资活动中累积发生的集资资金总额,减除集资过程中集资人收取但已经归还给出资人的款项而剩余的那部分数额就是非法集资的数额。
【罪行表现】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出了如下的意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不能归还,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集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集资款项的;
4.使用资金从事犯罪违法活动的;
5.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归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归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律师观点】
公安机关违规处理吴英资产,是吴英案件的损失大大扩大,最终量刑过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间集资过程中必定有一些夸大宣传,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不能看到全案的案卷,但是管中窥豹,从吴英一案的新闻报道来看,吴英从一个小美容店突然发展成为本色集团,或多或少有“成长过快”的嫌疑,对有没有归还能力,我们也有点疑惑。
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集资,属于集资诈骗罪。
最终观点:不该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