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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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