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当事人的疑问,律师认为:
首先,公司无权解除怀孕期间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曾有当事人咨询律师,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怀孕”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或者公司规章、员工手册中明文确立“女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不得怀孕”等规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上述劳动合同约定事由与规章制度的规定都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条款,这些都不能成为解除怀孕期间女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其次,有些女员工在辞职之后才察觉自己怀孕,但是尚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该怎么办。本律师认为,女员工可与原用人单位协商暂时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原用人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现行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女员工在不知自身怀孕的前提下辞职,是对处分自身权利的重大误解。如果不允许女员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则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当然,女员工在明知自身怀孕的前提下,依然选择辞职的话是不能够再次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最后,有些女员工希望生育第二胎或者不慎再次怀孕,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再次怀孕后,女员工是否可以享受怀孕期间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本律师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目前的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每对城市夫妻只允许养育一胎,因此就面临劳动合同法与计划生育法之间的冲突。
本律师也曾遇到过上述的案件,最后法官认为虽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每对夫妻只能养育一胎,但是怀孕是女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女员工并不能因为再次怀孕而享受不公平的待遇和就业的歧视。如果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可作为开除事由的,可以由此确定该条款的有效性。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上述的规定,那么就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再次怀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至于社会保障待遇,律师认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怀孕不能够申请相应的社会保障。
总的而言,用人单位对于“职场熊猫”较为忌讳,而身为“职场熊猫”的员工也应当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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