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下面是上海地区法院近年来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判例,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录用应聘者后又取消录用,工程承揽磋商等方面:
·缔约过失责任
·谈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
·父亲被抓入狱,儿子代为签订合同